女子割腕送医后跳楼 亲属索赔237万

宣姬朋
导读 由于当前社会的经济和生活压力都比较巨大,直到一些人都出现了很严重的抑郁症,医生严重时可能会出现一些极端的行为,目前我国每年因为抑郁症而导致自杀的时间大概会在2万多起。
由于当前社会的经济和生活压力都比较巨大,直到一些人都出现了很严重的抑郁症,医生严重时可能会出现一些极端的行为,目前我国每年因为抑郁症而导致自杀的时间大概会在2万多起,在1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比较特殊的自杀案件,并且此案件是上海市第1个人权保护审判白皮书,此次案件中是因为一名女子因为割腕自杀,被送往了医院救治。
在院方和医生全力的抢救下,最终得以脱离危险在女子治疗期间,医院方面多次嘱咐患者家属要对患者进行24小时的陪护不能离开人以防意外的发生,但是由于陪护在陪护期间睡着了,后发现女子已经坠楼身亡,而此时女子的亲属李某认为医院对于患者的人身安全没有得到安全保证,要求医院赔偿237万元,此案在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5%的责任,需要赔偿356,136元,由于医院对于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了上诉,由上海一中院改判为医院补偿李某3万元。
根据院方提供的证据,2020年的7月1日晚上,李某因为割腕自杀送往了医院治疗,经过治疗李某脱离了危险并被送进了ICU病房,在ICU病房进行观察后,于第2天就将其转入了普通病房继续治疗,医生为其家属下达了一级护理的医嘱,并且专门嘱咐要24小时进行不间断的陪护没想到意外还是发生了,在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李某某因为睾丸之下来到了医院,但是由于是特殊病人,医院应该给予特殊的照顾。
由于医院在此类事件中存在有过错,所以判了15%的赔偿责任,医院对此判决不服最近又作出了二审判决,赔偿李某3万元,根据法官提示一些经营类的场所,在消费者或者潜在消费者进入场所时,一定要保证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果一旦发生意外经营者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如果经过了提醒消费者就可以认定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为成年人都是完全有自主行为能力的,所以医院不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此次中院的判决也只是参照了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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