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因在广告中用词不当而被处罚的案例不少。最近,就又有一家知名车企因此被罚了60万。
近日,据企查查APP消息,宁波杭州湾新区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新区吉利”)因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广告法的明文规定,被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60万元罚款。
据报道,2021年10月31日,吉利汽车集团在杭州湾研究总院举办了“智能吉利2025——吉利龙湾技术荟暨全球动力科技品牌发布”活动上,多次使用了“国家级”等极限词字眼来对其品牌产品进行宣传广告。
处罚决定书显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湾新区吉利在广告发布过程中,使用最高级用语,违法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故依据《中华人民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另据第一财经报道,今年8月初,湾新区吉利的全资控股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集团”)也曾因“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被罚。
据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5月12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在该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吉利汽车”上发布的推文“‘混’战之王,试过的人都说好”,利用图表、视频、文字以及媒体人口述介绍等形式,用吉利汽车(星越L雷神Hi-X油电混动版汽车)与日系“两田”(日系的“本田”、“丰田”混动系列)系列汽车作对比。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因此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1万元。
企查查APP显示,湾新区吉利成立于2019年2月18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吉利集团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为6055.9006万元。二者法定代表人均为林杰。经营范围均包括“吉利系列”品牌汽车的批发及零售;汽车配件、摩托车及配件的批发、零售;经营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执行副秘书长、竞争法委员会副主任裴轶认为,广告法之所以对广告形式进行严格约束,是因为任何产品优劣都是相对的、比较而言的,具有地域和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客观上起到了抬高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广告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必须公正、客观。”裴轶指出,原国家工商总局也曾在个案批复中回复,“极品”“顶级”“第一品牌”等词语同样属于广告法禁止的表述。其背后逻辑是一样的,在没有接受市场检验之前,如此戴高帽,既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也涉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企业如何在广告宣传当中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裴轶提醒,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限于所列举“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用语,与此类似的含义相同或近似的最高级形容词“最”字用语都属于绝对化用语,比如: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顶级、极品、极致、最新科学、独一无二;药品广告中的国家级新药、最先进制法、疗效最佳、99.9%有效、包治百病;食品广告中的纯天然、100%安全等绝对化用语,均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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