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小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华沙—牛津规则,关于华沙—牛津规则简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 华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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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沙—牛津规则全称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规定的对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C.I.F.)条件的详细解释。
2、1928年华沙会议上制定了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1928年华沙规则》,共22条;后经1930年牛津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直延用。
3、其中对卖方在船舶装运、保险、制备单据,提交证件及保证货物的品质等方面的责任,买方在偿付贷款接受货物与检查货物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货物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等等,都有详细规定。
4、这个规则对任何进出口交易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只有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注明采用此项规则时才适用。
5、《规则》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加以修改和补充,如合同条款与该规则有抵触时,以合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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