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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之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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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9月11日,双流县一仓库突发大火,仓库内大部分被烧毁。

2、后经调查,这起大火是由于工人操作不当而引发的重大责任安全事故。

3、近日,双流县检察院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提起公诉,双流县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张刚、李浩、汪洋、罗利勇四人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4、  2013年8月底,双流县九江成大路16号“鼎胜彩钢厂”和国美电器库房因顶处排水沟损坏漏水,该处厂房所有者“成都市根据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维修。

5、该房屋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遂联系了没有施工资质的“卓越钢构”负责人张刚安排维修事宜,并与张刚签订了维修合同。

6、维修施工前,张刚带领汪洋等人前往查看,发现该处排水沟下面堆放有泡沫等易燃物品。

7、张刚要求李浩与彩钢厂、国美电器库房协商,请求在维修施工时挪开易燃物品,李浩同意与上述单位协商。

8、  2013年9月11日14时许,张刚安排被告人罗利勇、汪洋等人到“鼎胜彩钢厂”维修排水沟。

9、施工地点堆放有泡沫仅用PVC篷布进行遮盖,罗利勇、汪洋等人上房进行电焊作业,安排工人在下面观察,并吩咐如有电焊焊渣掉落时用水浇灭。

10、  17时许,屋顶电焊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下方的泡沫,引发火灾,大火烧毁“鼎胜彩钢厂”厂房内的机具、材料和国美电器库房内大量家用电器。

11、后经调查,该事故被双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2、经鉴定,鼎胜彩钢厂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02余万元、烧毁的厂房价值人民币490余万元。

13、  该案案发后被媒体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范围大,双流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庚即组织公诉业务骨干承办该案。

14、同时,为确保案件的质量,公诉承办人自行前往双流县安监局、双流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调取所需证据,并查阅《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该案法律适用进行研判,为该案起诉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最终该案四名被告人获法院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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