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者驾驶燃油车辆占用充电车位或将面临一百元罚款”——这是记者从日前公布的《三亚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中了解到的。与此同时,《细则》还对三亚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内容,均作出了规定。
《细则》明确,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包括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停放场所以及公共交通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放场所。
为缓解停车位缺口,《细则》鼓励停车资源不足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增建停车场,并对社会开放。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明确配建、增建的住宅停车泊位数量。
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方面,《细则》提出,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10%,预留安装条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应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各类新建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建筑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方面,由相关部门按行业或区域分管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20%停车位的配建比例,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细则》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用地政策,采用划拨、协议出让、长期租赁等方式灵活供应公共停车场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数量的前提下,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配建不超过20%的便民商业设施。
此外,《细则》对一些价格处罚进行了明确。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对于车辆停放者驾驶燃油车辆占用充电车位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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