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号,从加强用工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监管住房租赁资金等七个方面明确了对从事转租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措施。
意见要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转租10套以上房屋的自然人,应当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并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市场总体平稳,租金水平稳中有降,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从事转租业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供应,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的信用获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了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者单次收取保证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纳入监管账户。
同时,禁止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植入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的相关内容,不得利用承租人的信用获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指出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租金上涨过快的要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外,意见强调,妥善解决住房租赁矛盾纠纷。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存在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政府应承担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多部门协作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并将相关部门监管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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