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日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省将采取多项措施严厉查处挪用、挤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为,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业主合法权益。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003010提出,严厉查处开发建设单位缓交、挪用、挤占维修资金的问题,加大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维修资金的支付力度。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应当按售房单位设立,并按幢分设单独账户。其中,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房屋门牌号分设单独账户。
同时,江西将完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归集、存储、更新、使用的资金闭环管理体系。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户管理银行的考核管理措施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专户管理银行的服务效率和共管能力进行考核。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利率水平、经营状况、服务效率、共管能力为综合评价指标,择优选择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制维修资金财务会计报告,并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维修基金增值收益按年度分户结算或分配利息。
据了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因故障损坏、屋顶外墙渗漏、建筑物外墙有脱落危险、公共护栏(围栏)损坏严重、专用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简化流程,及时启动应急维修程序,立即审批拨付维修资金。
《通知》要求新建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100%归集。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提高旧住宅区维修资金交存比例,鼓励利用城市旧住宅区改造的机会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引入专业化物业管理,引导旧住宅区业主补足维修资金。
此外,探索建立维修资金续保机制,参照首次交存标准一次性全额续保或以公共收入补充维修资金等方式,及时指导和协助业主或业主大会制定续保方案。对已交存但业主户维修资金不足30%的,组织续交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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