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海河蔡颖”行动计划、新动能五年行动计划、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等发展战略,更好地满足重点产业人员、引进人才、新市民等群体租房需求,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出台《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号文,提出对新建、改建、振兴筹集的租赁房源给予奖励和补充。
通知指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新建租赁住房奖补项目的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的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项目的范围是利用整栋楼、整栋楼或整层楼进行改建、翻建、装修的租赁住房。盘活租赁住房奖补范围为闲置存量房改造的租赁住房,包括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托管、转租等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租赁住房。
《通知》明确了奖补的种类和标准。新建租赁住房奖励,试点期间已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或竣工备案手续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可申请奖励。申请人为新建租赁住房投资人,奖励标准为建筑安装费用、其他施工费用、装修费用之和的30%,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租赁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本办法颁布前,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中“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方式配置的自持租赁住房项目,不予配租。
出租房屋的翻新。试点期间已经开始或完成的租赁住房翻新可以申请。申请主体是租赁住房改造的投资主体。补偿标准为建筑安装总费用、工程建设和装饰装修其他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改造后的租赁住房项目租赁经营期限不低于8年,改造后的租赁住房项目租赁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
盘活租赁住房奖,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盘活住房奖和住房租赁企业盘活住房奖。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双方达成交易,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且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我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申请盘活租赁住房奖。补偿金额按年计算,每1万套补偿100万元,不足1万套补偿每1000套补偿8万元。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委托经营、转租等方式将闲置存量住房盘活为租赁住房,并通过银行监管租赁住房押金和预付租金的,可以申请奖补。补偿金额按年计算,每1000套补偿100万元,不足1000套每100套补偿8万元。
已投入运营入住率不低于60%并承诺持续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的集中租赁住房项目,可申请一次性奖励,申请人作为项目投资人,奖励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或重点行业人员租赁住房项目,可结合当年资金预算安排给予重点项目奖励。重点项目奖的申请主体是租赁住房项目的经营者
标签:
版权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