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

高烟朋
导读 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结合征收实践和相关司法判例,文件对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提出了原则上的

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结合征收实践和相关司法判例,文件对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提出了原则上的时限要求。”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时限要求是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做好征收决定前期的各项工作,努力在前端解决房屋权属等纠纷。

新规定的第二个变化是对文书送达的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在原有直接服务的基础上,保留服务、邮件服务、公告服务等。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了电子化服务模式。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电子送达地址。

新规的第三个变化是针对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不履行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的情形。

通知规定,原则上各区政府应当自法定复议之日或者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补偿由法院决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区政府原则上应当在法院作出准予执行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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