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中的地名一致

满清梦
导读 昨日,《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规定》明确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

昨日,《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规定》明确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滥用地名,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清晰易懂,含义健康,不得使用违背公序良俗、含义低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地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通名应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和类别。建筑物和居住区通名的使用,应当有与通名相适应的建筑面积、建筑总面积、高度、绿地率等。相似地名的专名不得重名;派生地名与主要地名统一,以地名命名的站、港、码头、机场、水库等地名与其所在地名一致。

针对近年来建筑物、居住区建设销售中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现象,《规定》明确,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中的地名一致,并在广告页面显著位置标明相关建筑物、居住区的标准地名及其地名批准文号。

违反上述规定,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中的地名不一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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